一、判实刑监外执行由哪个部门批准
在法律有效的判决以及裁定执行环节中,对于符合要求可以进行监外执行研究的罪犯而言,必须由监狱机构提交一份书面的审核意见,并上报给省级、自治区和市级的监狱管理机关进行审批;而对于正在看守所或者拘役所服刑的罪犯,他们若展现出临时需用监外执行的情况,就得由看守所或者拘役所向其上级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交一份书面的审核建议,由公安机关进行深入的调查和评估后再做出相应的决定;
最后,获准许申请监外执行的相关部门也必须将批准决定的文件副本抄送给当地的人民检察院,以便于检察机关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判实刑上诉会不会还是实刑
1、在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之后,若当事人对于这一结果持有异议并依法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则究竟能否获得改判,需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
2、如审理过程中发现适用法律存在误区或者量刑过轻或过重等情形,都应给予重新审判和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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