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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可以执公司财产吗

时间:2025.05.27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170人
律师解析:
1.通常,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股东,不能直接执行公司财产。
因为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分开。
2.不过,若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让股东担责并执行其财产。
3.还有,股东未出资抽逃出资,法院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相应范围内担责并执行财产。
执行需审查是否符合特殊情形。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股东。
该公司存在债务纠纷,债权人要求执行公司财产偿还债务,因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又要求直接执行小朱的个人财产。
小朱认为自己作为股东,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不应执行其个人财产。
而债权人则主张小朱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所以不能直接执行股东小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2、若债权人能证明小朱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直接要求小朱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而执行其财产。
另外,若小朱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形,法院可依法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担责并执行相关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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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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