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
保证情况下,
债务人死亡且遗产不够还债,
债权人要先从
债务人遗产中受偿,不够的部分才由保
证人补充清偿。
2.
连带责任保证时,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3.保证人担责后,能向债务人
继承人在其
继承遗产范围内追偿。
4.债务人死亡,
担保人责任不一定免除,具体看保证方式、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丽借款10万元,小胡为该笔借款提供
担保。
后小朱意外去世,其遗产价值仅5万元。
小丽要求小胡偿还剩余的5万元借款,小胡认为小朱去世自己的
担保责任就应免除,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胡提供的是一般保证,根据《
民法典》规定,小丽需先就小朱的遗产受偿,不足部分才由小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在此案中,小朱遗产仅5万元,剩余5万元小胡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若小胡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小丽有权直接要求小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
保证责任。
小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小朱的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追偿。
所以,小朱死亡不必然免除小胡的担保责任,具体要依据当初
担保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对保证责任的界定来确定小胡是否还钱以及还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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