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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逮捕的四种情形是什么

时间:2025.05.2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61人
律师解析:
1.存在再次犯罪可能,即有实施新犯罪的现实可能性。
2.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有现实危险,像可能实施恐怖活动等。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影响司法公正。
4.可能打击报复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威胁相关人员安全。
逮捕要依程序,由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保障嫌疑人权益与司法有序。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盗窃被警方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小朱有多次盗窃前科,且近期与一些有犯罪记录的人员频繁接触,有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
同时,小朱得知举报人小丽的身份后,曾对小丽进行言语威胁,存在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迹象。
另外,警方还发现小朱试图联系其他涉案人员,有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的嫌疑。
警方认为小朱符合应当逮捕的情形,准备对其实施逮捕。

案情分析:

1、小朱有多次盗窃前科且与有犯罪记录人员频繁接触,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现实可能性,符合应当逮捕情形中“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规定。
2、小朱对举报人小丽进行言语威胁,可能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这满足“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3、小朱试图联系其他涉案人员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符合“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规定。
警方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对小朱的逮捕,以保障司法活动依法有序开展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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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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