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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什么时候移交案件到检察院批捕

时间:2025.06.04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430人
律师解析:
1.公安机关拘留人后,若认为需逮捕,应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通常要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特殊情况可延长一至四日。
2.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至三十日。
3.检察院接到申请后,需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不批准,公安机关要立即放人并通知执行情况。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其逮捕,在拘留后的第三天,准备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但在审查小朱的案件时发现,小朱有流窜作案的嫌疑。
此时,公安机关内部对于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产生了争议,一部分人认为应按照一般情况在三日内提请,另一部分人认为应按照流窜作案的情况延长至三十日提请。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一般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案中,小朱有流窜作案嫌疑,所以公安机关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2、检察院应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小朱,并及时通知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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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玲律师

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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