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注销五年后涉虚开,仍可能担责。
税务追征一般三年,特殊五年,
偷税、抗税、骗税无期限限制,虚开属偷税,无追征期。
2.若涉虚开,税务机关会调查原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
构成
犯罪的,按
刑法,虚开相关发票可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3.相关
责任主体应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
滞纳金和罚款,争取从轻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曾是一家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在经营期间存在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公司注销五年后,税务机关发现了这一情况,并对小朱展开调查。
小朱认为公司已注销五年,不应再被
追究责任,而税务机关坚持要对其进行调查处理,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税务机关有追征期限,一般税款追征期为三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五年,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偷税行为,无追征期限限制。
所以即使公司已注销五年,税务机关仍有权对涉虚开行为进行调查。
2、若构成犯罪,依据刑
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等。
小朱作为原公司股东,若被认定有责任,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同时,小朱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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