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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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判定标准明确: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主业者均构成此罪。量刑依据犯罪情节:轻者处五年以下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重者则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标准旨在打击赌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经营赌博场所并提供贷款者,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罚金。情节严重者,可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量刑由法院裁定。

开设赌场罪中放贷共犯判定需关注:主犯身份、各共犯参与程度与主观意图、放贷行为性质(是否直接支持赌场)、放贷后果(是否助益赌场经营并获利)。这些因素共同决定放贷是否构成共犯。

开设赌场罪中,“放数”指为赌场提供资金的行为。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资金或协助,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者将面临刑罚和罚金,情节严重者刑期更长。“放数”若情节严重,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开设赌场且涉案金额达50万人民币及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此类行为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法律明文规定,旨在严厉打击赌博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