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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场放贷构罪吗

时间:2025.05.2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23人
律师解析:
1.在赌场放贷,若明知他人赌博还提供资金,会按赌博罪共犯处理,因其推动了赌博活动。
2.若放贷时有暴力、威胁催收债务的情况,可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放贷利率过高扰乱金融市场,或构成非法经营罪
3.是否构罪及定何罪名,要结合实际情况,考量放贷人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判定。

案情回顾:

小许在赌场从事放贷业务。
小李是一名赌徒,在赌场向小许借了一笔钱用于赌博,小许明知小李借钱是用于赌博仍提供资金。
之后小许在催收债务时,对小李使用了威胁手段。
小丽认为小许只是放贷不应构成犯罪,而小胡则觉得小许的行为可能涉及多种犯罪。

案情分析:

1、小许明知小李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为其提供资金帮助,根据法律规定,应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因其行为为赌博犯罪提供了资金支持,推动了赌博活动。
2、小许在催收债务时使用威胁手段,若该行为符合相关条件,可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具体是否构罪及构成何种罪名,需结合小许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实际情况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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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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