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是开设赌场罪的常见情形。设置十台以上赌博机,或虽不满十台但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等情况,会被认定构成本罪。这体现了法律对利用赌博机进行违法活动的严格管控。
(2)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随着互联网发展,网络赌博危害极大,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制。
(3)为娱乐活动提供场地收取正常费用不构成犯罪,但以营利为目的,控制输赢概率从中获利则可能构罪。这区分了正常娱乐和违法赌博的界限。
(4)组织一定数量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也会构成此罪。这防止了通过组织境外赌博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提醒:
参与或组织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都存在法律风险,若对自身行为是否涉嫌开设赌场罪存疑,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避免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严格把控赌博机数量不超过十台,且不得容留未成年人赌博。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不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
(三)为娱乐活动提供场地收取费用时,保证是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不通过控制输赢概率等方式从中渔利。
(四)不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下几种情况会构成开设赌场罪:
设置十台以上赌博机组织赌博,或不足十台但容留未成年人赌博。
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建赌博网站或做代理接受投注。
虽为娱乐提供场地收费正常不构罪,但控制输赢营利则可能构罪。
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
此罪危害社会秩序和风尚,会按情节量刑。
结论:符合设置一定数量赌博机、网络建赌博网站或代理、控制娱乐活动输赢概率营利、组织多人赴境外赌博获利等情形构成开设赌场罪,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和风尚会受刑罚。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设置十台以上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或虽不足十台但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等情况属于开设赌场罪。在网络上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或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也构成该罪。若仅是为娱乐活动提供场地并收取正常费用不构成犯罪,但通过控制输赢概率营利就可能构罪。另外,组织10人以上公民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介绍费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会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如果对开设赌场罪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专业解答开设赌场罪通常牵涉到组织、经营或者为他人提供赌博活动的场所及设施。这其中涵盖了诸如建立实体赌场或是运用互联网等电子媒介来开设赌博网站并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若行为人在明知他人物品将被用于非法赌博活动的情况下,仍旧为其提供相关场地、赌具、资金等等便利条件,同样有可能构成此项罪名。
专业解答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刑事犯罪类型涉及开设赌场罪的行为涵盖了如下几种情况:首先是开设并运营赌场;其次则是借助于互联网以及移动通讯终端等工具来进行赌博视频和数据的传输,以此来组织赌博活动。具体来说,此类行为具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即可构成罪行:第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第二,建立赌博网站并将其提供给他人以组织赌博;第三,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并接受投注;第四,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
专业解答开设赌场罪的具体定义与判断具备以下各项要素,方能构成开设赌场罪:1. 主体要素:该罪的犯罪主体须为一般大众;2. 主观要素: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明知故犯,主观故意明显;3. 客体要素: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正常管理秩序;4. 客观要素: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开设和经营赌场的行为。
专业解答什么样的证据方可作为开设赌场罪名成立的依据为了确定开设赌场罪名,必须列举出以下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并能证明其真实性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害者或目击者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辩护;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现场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记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的证据。
专业解答何种行为方构成开设赌场之犯罪判定涉及开设赌场犯罪的行为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实施开办和经营赌场的行为;第二,借助诸如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渠道来传输赌博视频与相关数据,以此形成赌博活动,同时具备以下四种情节之一者则认定构成此罪行:首先,搭建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行为;其次,建立赌博网站并将其提供给他人以组织赌博的行为;再次,作为赌博网站代理人并接受投注的行为;最后,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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