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帮人收钱转账不必然是
出借人。
认定出借人关键看是否实际提供资金,以及是否和
借款人达成借贷共识。
2.若只是帮忙收钱转账,又没
证据表明参与借贷协商、提供资金,就不算出借人。
像有人帮忙接收还款再转出去,只是协助,非出借人。
3.若转账时有出借资金的明确表示,或能证明资金是其提供且有借贷约定,可能被认定为出借人。
判断要结合资金来源、沟通记录等。
案情回顾:小何向小李借款,小李让小胡帮忙接收小何的还款后再转给小李。
小何认为小胡帮忙转账就是出借人,要求小胡承担出借人的相关责任,而小李和小胡则认为小胡只是帮忙转账,并非出借人,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认定出借人需要看是否为实际资金提供者、是否与借款人达成借贷合意。
本案中,小胡仅帮忙收钱转账,并无证据证明其参与了借贷协商、提供了资金,所以从现有情况看小胡不算出借人。
2、若要判断小胡是否为出借人,需结合资金来源、各方沟通记录等综合确定。
若小胡在转账时有明确意思表示为出借资金,或能证明资金实际是其提供,且与小何有借贷约定,则小胡可能被认定为出借人,但本案目前无相关信息指向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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