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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批准机关是什么

时间:2025.05.21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264人
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下,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两个月。
案情复杂到期无法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若属交通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期限满仍未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再延长两个月。
3.若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规定延长期限满还未侦查终结,同样要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才可二次延长。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重大犯罪逮捕,最初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但案情复杂未能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然而该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期限再次届满仍未侦查终结,且小朱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时侦查机关申请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与部分人员在应由哪级检察院批准上产生争议,部分人认为无需省级检察院批准。

案情分析:

1、依据《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同样需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再延长二个月。所以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需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本案应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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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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