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下,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
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两个月。
案情复杂到期无法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若属交通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期限满仍未
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再延长两个月。
3.若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按规定延长期限满还未侦查终结,同样要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才可二次延长。
案情回顾:小朱因涉嫌重大
犯罪被
逮捕,最初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但案情复杂未能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然而该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期限再次届满仍未侦查终结,且小朱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此时
侦查机关申请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与部分人员在应由哪级检察院批准上产生争议,部分人认为无需省级检察院批准。
案情分析:1、依据《
刑事诉讼法》,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同样需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再延长二个月。所以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需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本案应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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