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政府信息公开精选解答 > 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条件是啥

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条件是啥

时间:2025.05.20 标签: 征地拆迁 政府信息公开 阅读:1128人
律师解析:
利用职务之便的定义
利用职务之便,涵盖三种情况。
一是利用本人在职务上主管、负责或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
二是利用与自己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三是利用因本人处于领导地位而形成的便利条件。
认定条件
1.具有一定职务:
这是认定利用职务之便的前提条件。
2.利用职务便利
利用该职务所带来的便利,像负责审批、管理、经手事务等方面的便利。
3.行为关联:
这种便利要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直接相关,也就是借助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举例说明
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项目审批时,收受他人贿赂,为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放行,这就是典型的利用职务之便。
认定注意事项
具体认定利用职务之便时,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综合各类证据来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审批工作。小李为了让自己不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审批,向小朱行贿。小朱利用自己负责审批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后为小李的项目开了绿灯。小静发现此事后,向有关部门举报,引发了对小朱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的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负责项目审批的职务,符合利用职务之便的前提条件。
2、小朱利用负责审批这一职务所产生的便利,收受贿赂为不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审批,该便利与他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存在直接关联,应认定其利用了职务之便。具体认定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综合判断。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