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委托理财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具体如下:
1.合同约定:
书面合同是认定委托理财关系的关键依据。
如果合同里明确规定一方把资金委托给另一方进行投资管理,同时对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理财相关内容也有约定,通常就可以认定为委托理财关系。
2.
当事人真实意思:
就算没有书面合同,要是能从双方的沟通交流和具体行为中,推断出一方有委托另一方理财的意愿,同样可以认定。
例如,一方把资金交给对方,并明确表示这笔钱用于投资,而对方接受并开始操作。
3.资金控制权转移:
在委托理财关系中,委托人需将资金控制权交给受托人,使得受托人有权自主决定投资方式和对象等。
要是委托人仍然对资金进行严格管控,就很难认定为委托理财关系。
4.理财行为特征:
受托人需要开展实质性的投资管理活动,像进行证券买卖、资产配置等。
如果仅仅是简单地保管资金,那就不构成委托理财关系。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李口头协商,小许将一笔资金交给小李,表明用于投资,小李接受资金后进行操作。但事后小许认为双方并非委托理财关系,只是让小李暂时保管资金。小李则称双方存在委托理财关系,自己有权对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合同约定看,双方无书面合同明确理财相关内容,但从当事人真实意思考量,小许将资金交付小李并表明用于投资,小李接受并操作,能推断出存在委托理财的合意。
2、资金控制权方面,若小李有权自主决定投资方式、对象等,说明资金控制权已转移;且小李,进行了实质性投资管理活动,符合理财行为特征,所以综合判断双方存在委托理财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