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贪污受贿辩护精选解答 > 挪用公款主体如何认定

挪用公款主体如何认定

时间:2025.05.13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00人
律师解析: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涵盖以下几类: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直接参与国家机关的各项事务。
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里从事公务的人员,负责这些国有单位的具体工作。
3.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代表国有单位在非国有组织中履行职责。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里的“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重要职责。
不过,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果挪用国有资金,不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而是以挪用资金罪处理。
在认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时,不能仅仅看身份,还需要结合其具体职责来综合判断,只有同时符合身份和职责要求,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案情回顾:

小许是某国有公司的财务人员,负责公司资金的管理。在工作期间,小许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公司的一笔公款用于个人投资。公司发现后报警,小许被抓获。小许认为自己虽挪用了资金,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这成为案件争议点。

案情分析:

1、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包含多种类型,小许作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2、“从事公务”指代表国有公司履行管理等职责,小许管理公司资金符合此特征。所以小许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求,应按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而非其认为的不构成该罪。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