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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不认定为受贿

时间:2025.05.1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85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几种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受贿
1.正常人情往来:
在我国,传统习俗和礼仪影响深远。
在节日、婚丧嫁娶等重要场合,人们之间会进行礼节性、人情化的财物赠送。
只要这种赠送数额合理,并且与请托事项没有关联,就不会被认定为受贿。
比如春节时亲戚间互赠红包。
2.合理报酬所得:
国家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参与讲学、写作等劳务活动,由此获得的合理报酬,不属于受贿行为。
这是他们付出劳动应得的回报,像老师利用假期进行学术讲座获得报酬。
3.未谋利益的收受情况:
一般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虽收受了他人财物,但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会被认定为受贿。
不过,如果收受的是具有上下级关系或行政管理关系对象的财物,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则另当别论。
4.及时退还或上交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请托人财物后,若能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也不构成受贿。
这体现了其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

案情回顾:

小何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秋节时,朋友小李依照传统习俗送给他价值2000元礼品,无请托事项。小何业余时间凭借专业知识讲学获报酬5000元。小胡送小何3000元红包,但小何未利用职务为其谋利。后来小丽送小何5000元,小何次日就上交给单位。小何所在单位认为这些都算受贿,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送礼品属正常人情往来,数额合理且无请托事项,依法律不认定为受贿。
2.小何讲学获报酬是利用业余时间凭自身技能的合理所得,不构成受贿。
3.小何收小胡红包未为其谋利,通常不认定受贿,但需考虑是否有上下级或行政管理关系影响职权行使。
4.小何收受小丽财物后及时上交,依法律规定不是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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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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