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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债权人代位析产可行吗

时间:2025.05.1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54人
律师解析:
1.可行性说明
安置房债权人代位析产一般是可行的。
依据相关法律,要是债务人与他人有共有财产,且债务人不积极分割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对债权人实现债权产生影响时,债权人能够代位行使析产的权利。
若安置房属于债务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债权人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进行代位析产。
2.需满足的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而且已经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
债务人与他人存在共有财产关系,并且还没有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债务人消极对待析产权利的行使,从而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3.司法实践情况
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法院会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共有财产的具体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查。
如果各项条件都符合要求,法院就会支持债权人代位析产的诉求,明确债务人在安置房中所占的财产份额,以此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

案情回顾:

小何对小李享有合法且已到期的债权。小李与小胡共有一套安置房,但小李一直怠于分割其在该安置房中的财产份额,这影响了小何债权的实现。小何认为自己有权代位析产,而小李和小胡则认为小何无权这么做,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当债务人与他人共有财产,且债务人怠于分割其共有财产份额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析产权利。本案中,小何对小李的债权合法到期,小李与小胡有共有安置房且未析产,小李怠于行使析产权利影响小何债权,符合代位析产条件。
2、法院会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共有财产情况等。若符合条件,会支持小何代位析产诉求,明确小李在安置房中的财产份额,保障小何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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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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