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判断原则:
通常,公司对外
抵押未经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要分情况来看。
2.一般情况分析
依据《
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公司为他人
担保,应按
公司章程规定,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
若对外抵押属于担保行为,且公司章程规定需股东会决议,但未经过该程序,当相对人非善意时,
抵押合同可能无效。
这里的相对人善意,指其订立
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法定
代表人超越权限。
若相对人能证明订立合同时对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法院会认定其构成善意。
3.特殊情况认定:
有两种特殊情况,即便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合同也可认定有效。
一是公司为其全资
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二是担保合同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
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总之,判断公司对外抵押未经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考量。
案情回顾:小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为B公司向银行的借款提供
抵押担保。银行与A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后,B公司未能按时还款,银行要求实现
抵押权。A公司以该抵押未经股东会决议为由主张抵押
合同无效。银行称自己进行了合理审查,不知该抵押需股东会决议,是善意相对人。而A公司并非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也无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签字同意。
案情分析:1、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若公司章程规定需股东会决议,未经该程序,相对人非善意时,抵押合同可能无效。本案需确定银行是否为善意相对人。
2、若银行能证明订立合同时对相关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应认定为善意,抵押合同有效;反之,抵押合同可能无效。同时,因A公司情况不符合无需股东会决议的例外情形,所以决议程序的合规性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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