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抚养权纠纷在
管辖方面,一般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般管辖原则:
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也就是说,抚养权
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被告住所地指的是被告的
户籍所在地。
若被告的住所地和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
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不包含在内。
2.特殊管辖情况: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被告一方被注
销户籍,或者被告处于被监禁状态等,案件则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3.涉外管辖规定:
在涉外抚养权纠纷里,如果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但
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
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等位于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就拥有
管辖权。
案情回顾:小何和小丽原是夫妻,育有一女小静。两人
离婚后,小静随小丽生活。后小何认为小丽经济状况变差,不适合继续
抚养小静,遂
向法院起诉要求
变更抚养权。小何户籍在A地,小丽户籍在B地,但小丽已在C地连续居住两年。小何不知该向哪个
法院起诉,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小丽户籍在B地,但她已在C地连续居住两年,C地为其经常居住地,所以通常应向C地法院起诉。
2、若出现特殊情况,如小丽被注销户籍、被监禁等,就由小何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涉及涉外情况,需根据具体的连接点判断我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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