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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算谁的债

时间:2025.05.11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907人
律师解析:
1.借款性质认定:
当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且所借款项用于公司时,通常这笔借款会被认定为公司债务
2.法律依据说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若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和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而借款用于单位生产经营,此时出借人请求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法院会予以支持。
3.出借人追款选择:
在这种情形下,出借人有多种追款途径。
既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也能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还款责任,还可以要求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4.证据要求:
不过,要实现上述追款诉求,出借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确实用于公司经营。
像资金流向的银行记录,能清晰展现借款的去向;
公司的财务账目,也可以反映该笔资金是否用于公司日常运营等。
有了这些证据,出借人的诉求才更有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案情回顾:

小何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50万元。借款到期后,小何未按时还款。小胡要求小何还款,小何称该笔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应由公司偿还。公司则表示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小胡遂将小何和公司一同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何作为法定代表人,若能证明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和小何需共同担责。
2、小胡若要实现诉求,需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确实用于公司经营,如资金流向的银行记录、公司的财务账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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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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