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税款
追诉期是税务机关追征税款的期限。
若因税务机关责任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三年内可要求补缴,不加收
滞纳金。
2.若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失误未缴或少缴,三年内可追征税款和滞纳金,特殊情况追征期可延至五年。
3.若在五年追征期内
立案,立案有效,税务机关可继续追征,追征行为受法律保护。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处理税务申报时因计算错误,导致公司少缴了一笔税款。税务机关在发现这一情况时,距离该笔税款应缴纳时间已过去四年。税务机关决定立案追征这笔税款及滞纳金,小朱认为已经超过三年追征期,税务机关不应再追征。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本案中小朱因计算错误导致公司少缴税款,属于此情形。
2、税务机关在五年追征期内立案,立案行为有效,其有权继续追征税款及滞纳金,所以小朱认为超过追征期的观点不成立,税务机关的追征行为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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