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当
法人资不抵债且无清偿能力时,可向法院
申请破产,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
清算时,先付破产费用与共益
债务,再依次偿还职工
工资等、
社保税款、普通债权。
2.若
法人股东出资不实或
抽逃出资,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担责。
3.法人可与
债权人协商
债务重组,如延长期限、减免债务、债
转股等,缓解资金压力,恢复偿债能力。
案情回顾:小朱担任法人的公司
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已无能力偿还。部分债权人要求立刻还款,小朱表示公司目前资金紧张难以做到。同时,有股东被怀疑存在抽逃出资情况。小朱考虑向法院申请破产,也想与债权人协商债务重组,债权人对于是否同意债务重组以及追究股东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案情分析:1、若该公司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小朱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进入
破产程序进行
破产清算。在清算时,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顺序清偿职工工资等费用、社保和税款、普通
破产债权。
2、若经调查发现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3、小朱还可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如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部分债务、债转股等,以此缓解公司资金压力,逐步恢复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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