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托运人未如实告知货物超高情况致损失,托运人担责,因其有如实申报货物情况的义务。
2.运输中承运人明知超高仍运输,且未合理避免损失,可能担责,因其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照料货物的义务。
3.因第三人如道路设施、其他车辆问题致损,第三人可能担责。
各方责任依
证据和实际情况定,协商不成可
诉讼。
案情回顾:小朱委托小李运输一批货物,小朱未如实告知小李货物超高情况。运输途中,货物因超高与道路上方设施碰撞造成损失。小李称自己若知道超高情况便不会运输,认为损失应由小朱承担;而小朱则觉得小李在运输过程中应检查货物状况,小李也有责任。双方就
赔偿主体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托运人有如实申报货物情况的义务。小朱未如实告知货物超高情况,致使损失发生,其应承担
赔偿责任。
2、承运人有安全运输的义务,要对货物妥善照料。若小李在运输中明知货物超高仍运输,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也可能需担责。最终各方责任划分需结合实际证据和具体情形确定,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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