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持有
借条能初步认定
借贷关系。
若要证明现金已交付,可从以下方面举证:
1.取款凭证:
若借款现金从银行账户取出,取款记录可证明资金流出用于借款。
2.现场
证人:
借款时有他人见证现金交付,
证人证言可增强
证据证明力。
3.沟通记录:
双方关于借款的聊天、通话记录,提及现金交付情况可作佐证。
4.后续还款证据:
对方有还款行为或表达还款意愿,可间接证明借款事实。
这些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能有力证明借款已交付。
案情回顾:小朱称小李曾向其借款5万元现金,并出具了借条。但小李否认收到借款,称借条是在受
胁迫情况下所写。小朱为证明已交付现金,提供了从银行取款5万元的凭证,还有借款时在场的小胡的证人证言,以及与小李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其中小李表达了会还款的意愿。
案情分析:1、小朱持有借条,根据法律规定可初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其提供的银行取款凭证能证明有相应资金流出用于借款,可作为交付现金的辅助证据。
2、现场证人小胡的
证言可增加证据的证明力,使借款交付的可信度提高。
3、双方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中,小李表达还款意愿,可间接证明借款事实。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借款已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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