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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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话,将会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款,在职务侵占罪这一范畴内,根据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倘若被侵占的财产达到了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便被视为"数额巨大"的情况,其法定刑事惩罚期限被确定为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然而,实际的刑期还需要由主审法庭对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罪犯的悔过自新态度进行全面深入地评估与考虑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

在中国现行刑法体系内,个人侵占行为被具体定义为“职务侵占罪”。若该行为涉及的侵占金额累积高达人民币伍佰万元(或同值外币),则无疑已经触及了法律所定义的“数额特别巨大”红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判罚期限,其关键要素在于侵占金额及其犯罪情节。具体而言,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通过利用自身职务上所拥有的职权便利,非法将本单位的财务据为己有的行为,若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则需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对于职务侵占行为,其量刑尺度与其涉案金额有着紧密的联系。具体而言,该法典的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只要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所有的财物擅自据为己有,且所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便会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