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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怎么办

时间:2025.04.2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37人
律师解析:
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时,处理方式需依据具体情况来定:
1.双务合同中债权人不履行主要债务
买卖合同为例,若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拥有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能够中止履行,并及时告知对方。
要是对方在合理时间内既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合适担保,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还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债权人拒绝受领给付:
若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给付,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之后,债务即消灭,标的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给债权人。
3.债权人不履行附随义务:
当债权人不履行协助等附随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时,债务人可通过诉讼等途径,要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不履行义务给债务人带来的损失。
总之,面对债权人不履行义务的不同情形,债务人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小朱为卖方,小李为买方。合同约定小朱先交付货物,小李后支付货款。小朱准备好货物后,小李明确表示不会支付货款。小朱遂中止履行交货义务并通知小李。在合理期限内,小李既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此外,小朱交货时,小李拒绝受领,且不履行协助小朱完成交货手续的附随义务。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双务合同中,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小朱作为先履行方,在小李明确不支付货款时,有权中止履行并通知对方。因小李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小朱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小李承担违约责任。
2、小李拒绝受领货物,小朱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后债务消灭,货物所有权转移给小李。同时,小李不履行附随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小朱可通过诉讼要求小李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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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自己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对于己方已经履行的义务,可以要求对方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如果己方不想要解除合同的,可以起诉要求...... 更多>>
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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