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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与借贷行为的界限有哪些

时间:2025.04.19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067人
律师解析:
诈骗与借贷行为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目的:
诈骗的核心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一旦骗到钱,就没打算归还。
而借贷行为中,借款人通常是有还款意愿的,只是可能由于一些客观情况,比如生意失败、突发疾病等,导致无法按时还款。
2.行为手段:
诈骗常常会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
比如编造根本不存在的项目来吸引他人投资,以此骗取钱财。
而正常的借贷行为一般不会虚构关键事实,借款的事由是真实存在的。
3.还款态度:
诈骗者在骗到钱后,往往会选择隐匿行踪、逃避还款责任。
而借贷人即使出现逾期情况,也可能会主动与出借人积极沟通,协商制定还款计划。
4.资金用途:
诈骗得来的资金,大多会被用于挥霍或者转移,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借贷资金通常会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比如用于生产经营、购买房产等。
在判断是诈骗还是借贷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多个因素。
如果一方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资金,且没有还款的意图,那么更有可能是诈骗行为;
如果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只是后续还款遇到困难,则属于借贷纠纷

案情回顾:

小许以投资某虚构项目为由向小李借款5万元,称三个月后连本带息归还。借款到期后,小李多次催讨,小许却隐匿行踪,拒不还款。小李发现所谓投资项目根本不存在,且小许将借款用于个人挥霍。小李认为小许是诈骗,小许则称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属于借贷纠纷。

案情分析:

1、从行为目的看,小许以虚构项目骗得资金后用于挥霍且隐匿逃避还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非像正常借贷有还款意愿。
2、行为手段上,小许编造虚假项目,符合诈骗采取虚构事实的特征,而借贷一般不会虚构关键事实。综合判断,小许的行为更倾向于诈骗而非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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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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