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环境污染侵权通常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污染行为造成他
人损害,不管污染者有无过错,都要担责。
2.多个污染者
污染环境,按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确定各自责任份额。
3.因第三人过错致污染,被
侵权人可找污染者或第三人
赔偿,污染者赔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4.污染者若能证明有法定免责或减责情形,如遇
不可抗力且已合理应对,可免责或减责,还需证明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的工厂与小李经营的工厂相邻,二者排放的污染物共同导致周边村民小静的农田受损。小静要求小朱和小李承担
赔偿责任,小朱认为是小李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多,应承担
主要责任;小李则称可能是第三人小胡违规倾倒废弃物导致的污染。此外,小朱还提出近期遭遇不可抗力的暴雨,自己已采取合理措施,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1、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小朱和小李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小静损害,就应承担
侵权责任。
2、小朱和小李两个污染者污染环境,应根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各自责任份额。
3、若因第三人小胡过错导致
环境污染,小静可向小朱、小李或小胡请求赔偿,小朱、小李赔偿后有权向小胡追偿。
4、若小朱能证明不可抗力且已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发生,可免责或减责。
5、小朱和小李需就其行为与小静农田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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