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已注销的公司一般不能充当
诉讼主体。
公司注销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就消失了。
从法律角度讲,诉讼主体得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诉讼权利能力。
公司注销后,就没了承担法律责任和参与诉讼的能力。
2.但有特殊情况。
如果公司未经依法
清算就办理
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清算,
债权人要是主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和
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人
民法院会依法支持。
3.要是涉及已
注销公司的相关诉讼。
就得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能追究相关
主体责任的情形,以此来确定合适的诉讼主体。
比如要仔细审查公司注销的过程是否合规,相关主体在公司运营及注销中的行为等,综合这些因素才能准确判断并确定到底谁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案情回顾:小许向已注销的A公司供应货物,尚有部分货款未收回。小许欲通过诉讼
追讨货款,但A公司已注销。小许认为A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遂主张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小李、小胡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小李和小胡则认为公司已注销,他们不应再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已注销的公司因民事主体资格消失,不能充当诉讼主体,因为其已没有承担法律责任和参与诉讼的能力。
2、但本案中若A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致使无法清算,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小许主张股东小李、小胡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人民法院会依法支持。最终需审查公司注销过程是否合规等因素确定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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