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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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及其处罚标准诚然如此。挪用公款罪乃是典型的行为犯,即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挪用公款这一特定的犯罪行为,便视为挪用公款罪既已成立。行为犯之定义在于将犯罪行为的完全实施作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关于挪用公款的追诉时限的起算点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挪用公款行为的法律追诉期限,应自相关行为实际结束之时开始计算。若此类违法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则其法律追诉期限将自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际完成或犯罪事实确定之日开始计算。

在我国,只要是银行家或者财务管理人员挪用了公款,无论是否归还,都不能逃避刑事责任。如果在三个月内归还,或者用于盈利活动,仍然会被视为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规定,如果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或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挪用公款是否属于连续犯罪还是持续性犯罪,在专家之间存在很大的争议,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结论。连续性犯罪需要满足长期损害法益和行为构成要件的稳定性与持续性。比如非法拘禁就是一个典型的持续性犯罪。

挪用公款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含许多严重违法行为,如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挪用公款作为贪污贿赂的一种,其违法所得可能通过洗钱来掩盖和转移。所以,挪用公款在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