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骨折人身
损害赔偿里,
医疗费依据
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等
证据确定。
若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必要性和合理性存疑,要承担
举证责任。
2.医疗费
赔偿数额按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额确定。
康复费、整容费等后续治疗费,可等实际发生后另
起诉。
若根据证明或鉴定确定必然发生,可和已产生的医疗费一起赔偿。
3.赔偿以实际合理支出为原则,要有凭证支持,后续费用依实际或鉴定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次意外中受伤骨折,他向
侵权人小李索赔医疗费。小朱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以及病历、诊断证明等。然而,小李对小朱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认为部分费用不必要,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要求按照目前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同时对于后续可能的康复费等表示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小朱提供了这些材料,初步完成了证明其医疗费支出的举证责任。
2、小李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若小李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小朱的治疗存在不必要或不合理之处,需按照小朱提供的凭证进行赔偿。
3、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对于后续治疗费,小朱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若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也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总体遵循实际合理支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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