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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和盗窃如何界定

时间:2025.04.13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800人
律师解析:
在法律层面,准确界定职务侵占盗窃十分关键,其核心要点在于主体身份以及行为方式。
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这类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这里强调的是“职务便利”,即其行为与所担任的职务紧密相关。
例如公司的财务人员,他们负责管理资金,若利用这一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就构成了职务侵占。
盗窃
盗窃的实施主体没有特定限制,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盗窃的主体。
其行为方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
这里不依赖职务便利,而是依靠隐蔽、不被察觉的方式获取财物。
比如外人潜入公司仓库,趁无人注意偷走货物,这就属于盗窃行为。
准确区分职务侵占和盗窃,对于认定犯罪性质、适用法律以及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遇到此类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具体行为细节、主体身份等多方面因素来进行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管理资金的职务便利,侵吞了公司的公款。与此同时,小胡并非该公司员工,他潜入公司仓库,偷走了一批货物。公司发现财物损失后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对于小朱和小胡的行为定性产生争议,有人认为都应按盗窃处理,有人认为应分别定性。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公款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主体是特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依托职务便利,所以应认定为职务侵占。
2、小胡并非公司员工,不具有公司职务,通过潜入仓库秘密窃取货物,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应认定为盗窃罪。区分两者对准确认定犯罪性质、适用法律及量刑至关重要,需依据具体行为细节及主体身份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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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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