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个体工商户资金数额为实际掌握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总和,由经营者自行申报,按投入设备、存货、流动资金等估算。
2.
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数额通常看
注册资本。
实缴制按股东实缴资金算,
认缴制按股东承诺
出资额确定。
3.
合伙企业资金数额是
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含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等作价总和。
企业需准确计算并如实公示,否则可能受罚。
案情回顾:小朱经营着一家个体工商户,在申报资金数额时随意估算。小李和小胡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认缴制,但他们未明确未来出资期限便确定了注册资本。小丽和小静的合伙企业在计算资金数额时,未将知识产权作价计入。相关部门检查企业信息公示情况时,发现了他们的问题,认为其未准确计算并如实公示资金数额。
案情分析:1、个体工商户资金数额应是实际掌握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总和,由经营者根据投入的设备、存货、流动资金等估算后自行申报,小朱随意估算不符合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在认缴制下,需明确股东承诺未来一定期限内缴纳的出资额,小李和小胡未明确出资期限确定注册资本不规范。
3、合伙企业资金数额是合伙人实际缴付出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作价总和,小丽和小静未将知识产权作价计入属于计算不准确。企业都应准确计算并如实公示资金数额,否则可能面临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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