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设立公司不一定要
实缴出资,我国实行
认缴登记制。
除特殊规定外,股东可自主约定
认缴出资额等,并记在
公司章程里。
2.认缴制下,股东按章程规定期限出资,不用在
公司设立时全缴资本,降低了设立门槛,激发市场活力。
3.股东要按章程出资,若没履行或没全面履行,需向公司缴足,对已出资股东担责,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未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
赔偿。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决定共同设立一家公司。在公司章程中,三人约定小朱
认缴出资50万,小李认缴30万,小胡认缴20万,出资期限为5年。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出现
债务问题,无法清偿全部
债务。此时小朱和小李已按章程规定出资,而小胡仅出资10万。小朱和小李要求小胡补足剩余10万出资,小胡却以公司经营不佳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1、我国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可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小胡虽无需在公司设立时实缴全部资本,但仍需依章程规定在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
2、小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他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剩余的10万出资。同时,小胡的行为构成违约,需对已按期足额缴纳的小朱和小李承担
违约责任。并且,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小胡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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