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关于公司货款挪用行为的法律制裁探讨如若行为人蓄意擅自使用公司的货款,并且其所涉款项金额较为惊人、已经持续了三个多月尚未偿还,又或者虽然未超出三个月之数,但是所涉款项规模庞大且用于谋取个人私利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将被视为犯下严重罪行,即“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员工挪用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涉及金额较大且未在三个月内偿还,或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将面临刑事制裁。责任分为三档: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单位人员犯此罪将依第三百八十四条定罪。公诉前全额归还资金可获从轻处罚,情节轻微可能减轻或免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无“挪用公司货款罪”,但擅自挪用公司货款满足私欲或非理性目的,破坏公司财务和经营,或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包括挪用货款超三个月用于营利活动且金额超五万元,或挪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吸毒等且金额超三万元。

对于挪用公司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并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若涉案金额在3万至5万之间,基准刑为拘役;一旦金额达到5万,基准刑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此后,每增加1万涉案金额,刑罚将增加一个月。这一量刑标准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期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无“挪用公司货款罪”,但擅自挪用公司货款满足私欲或非理性目的,破坏公司财务和经营,或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包括挪用货款超三个月用于营利活动且金额超五万元,或挪用于非法活动如赌博、吸毒等且金额超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