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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构成条件不包括哪些

时间:2025.04.12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898人
律师解析: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主观方面:
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
比如,某员工蓄意将公司货款据为己有,这就体现了这种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体: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4.客观方面:
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且数额达到较大标准。
例如,仓库管理员利用管理货物的职务便利,私自将货物变卖获利。
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情况
1.主体不符:
若主体不属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如普通自然人实施的盗窃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无主观故意
主观上没有故意或非法占有目的,像因疏忽导致财物管理差错,不构成此罪。
3.未利用职务便利
在单位单纯以劳务关系接触财物却实施侵占的,不属于职务侵占。
4.非本单位财物:
侵占的不是本单位财物,如侵占其他主体财物,不构成该罪。
5.数额未达标:
各地对数额较大标准有不同规定,未达到此标准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一次,公司安排小朱负责保管一笔备用金。小朱却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部分备用金用于自己的个人消费。公司发现后,认为小朱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小朱称自己只是暂时借用,并非非法占有,且金额未达公司规定的较大标准,不构成犯罪,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作为公司财务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2、在主观方面,小朱虽称是暂时借用,但私自将备用金用于个人消费,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嫌疑。
3、客体上,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
4、客观上,小朱利用保管备用金的职务便利侵占了财物,但金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存疑,若未达标准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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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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