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合伙开厂亏损分担,有协议按协议,如约定按股份分担就这么执行。
2.没约定或约定不明,先协商;
协商不成按
实缴出资比例分担;
出资比例确定不了,就平均分担。
3.
普通合伙人对
债务负
无限连带责任,合伙财产不够偿债时,要用
个人财产还,还后可按内部约定追偿。
有限合伙人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合伙开厂。起初,他们未签订书面
合伙协议明确亏损分担方式。工厂运营一段时间后出现亏损,在分担亏损问题上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按自己的
出资多,少分担一些;小李则觉得应平均分担;小胡主张按实际参与经营的程度来分担。各方协商无果,矛盾不断升级。
案情分析:1、由于他们
未约定亏损分担方式,首先应进行协商,但他们协商不成。接下来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亏损。若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由三人平均分担。
2、因为他们是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他们三人都需用个人财产继续偿还。偿还后可根据内部约定向其他
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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