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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协议效力包括哪些体现

时间:2025.04.12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809人
律师解析:
离婚财产协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
1.对内效力:
离婚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签订协议后,夫妻双方都要按照协议内容认真履行,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协议中的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对外效力:
离婚财产协议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例如,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夫妻为了逃避债务恶意串通签订财产协议,这种情况下协议对债权人无效。
相反,如果第三人知晓该协议,并且协议没有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那么协议对第三人是有效的。
通常来讲,只要离婚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那么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它能够保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得以顺利实现。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财产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离婚后,小朱拒绝按照协议履行,认为部分财产分割不合理。同时,小朱的债权人小胡认为他们是恶意串通通过财产协议逃避债务,要求确认该协议对自己无效。小丽则坚持协议有效,要求小朱履行。

案情分析:

1、从对内效力看,离婚财产协议对小朱和小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小朱拒绝履行构成违约,小丽有权依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2、从对外效力看,若小胡能证明小朱和小丽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该协议对小胡无效;若小胡知道该协议且协议未损害其利益,则协议对小胡有效。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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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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