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
民法典》,先履行
债务的
当事人,若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以下情形,可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比如企业连续多个季度亏损,濒临破产边缘。
2.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像将公司资金悄悄转到私人账户,或恶意减少公司资产。
3.丧失商业信誉:
例如经常
拖欠货款、提供劣质产品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如关键生产设备损坏无法及时修复,可能影响交货。
但如果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需承担
违约责任。
当决定中止履行时,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
若对方提供了适当
担保,比如用固定资产作
抵押,那么就应恢复履行。
要是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既没恢复履行能力,也没提供适当担保,就相当于对方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
解除合同,还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先发货,小李收货后付款。小朱在准备发货时,听闻小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货款。小朱未收集确切证据,便中止了发货,并未通知小李。小李得知后,要求小朱继续
履行合同,小朱则坚持等小李提供担保才发货,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的,才可以中止履行。本案中小朱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小朱未通知小李,不符合法律规定。若小李能提供适当担保,小朱应当恢复履行。若小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小朱可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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