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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为肇事逃逸行为

时间:2025.04.10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468人
律师解析:
在法律层面,交通肇事逃逸有明确的定义。
它指的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而选择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要构成肇事逃逸,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当事人必须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
如果压根不知道事故发生,自然不能认定为逃逸
第二,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
也就是说,心里想着不想承担事故责任。
第三,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
比如,事故一发生,当事人直接开车或者弃车逃离;
或者把伤者送到医院后,既不报案,还无故离开医院;
又或者在接受调查期间逃跑等,这些情况都可以认定为肇事逃逸。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
要是当事人因为受伤需要去医院治疗,暂时离开了现场,等伤情稳定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这种就不属于肇事逃逸。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是不是肇事逃逸,要结合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进行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与小李的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小朱未下车查看情况,也未与小李协商解决,而是直接驾车离开现场。小李随即报警,警方介入调查。小朱称自己当时因害怕被小李报复才离开,并非逃避法律追究。小李则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

案情分析:

1、构成肇事逃逸需符合明知发生事故、主观逃避法律追究、客观逃离现场三个条件。本案中,小朱在事故发生后直接驾车离开,符合客观上逃离现场的行为。
2、小朱称因害怕被报复离开,但此理由难以认定其主观上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具体是否构成肇事逃逸,还需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法律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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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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