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对发包人
拖欠工程价款的情况有明确规定。
当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时,其需要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
利息的计算
起始时间是应付工程价款之日。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
当事人可能对付款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针对这种情况,有以下规定:
1.若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应付款时间为交付之日。
2.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应付款时间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若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也未结算,应付款时间为当事人
起诉之日。
关于利息的计付标准,如果当事人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执行;
若没有约定,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息。
若当事人主张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人
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
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发包人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小李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已实际交付给小朱,但小朱一直拖欠工程价款。小李多次催要无果,双方对付款时间在合同中约定不明,且
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小李认为应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小朱则认为不应支付利息,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小朱拖欠工程价款,应当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小朱应从此日起计付利息。
2、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按照规定,小李主张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以此保障承包人小李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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