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拖欠工程价款可要求支付利息。若当事人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没约定的,按同期贷款利率或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付款时间无约定或不明时,工程已交付的,从交付日起算;未交付的,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起算;未交付且未结算的,从起诉日起算。
3.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承包方可主张利息维护权益。
结论:
拖欠工程价款时,承包方有权要求支付利息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解析:
法律明确规定,若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则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对于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情况,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为准;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准;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准。所以,当发包方拖欠工程价款,承包方可以依据这些规定主张利息。若在实际遇到工程价款拖欠及利息计算等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发包方拖欠工程价款,承包方有权主张利息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若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按约定处理;无约定则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对于付款时间,若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起算点。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从交付之日起算;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
3.建议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计付标准,以保障自身权益。若遇到发包方拖欠工程价款,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追讨欠款和利息。
法律分析:
(1)在工程价款拖欠问题上,法律明确赋予承包方主张利息的权利。若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就按约定执行。比如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计算利息,就以此来确定利息数额。
(2)若没有约定利息计付标准,那么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这为没有约定情况提供了统一的计算方式。
(3)利息的起算时间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对于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情况,若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以交付之日起算利息;未交付但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以提交文件之日起算;既未交付工程也未结算价款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
提醒:
承包方在遇到发包方拖欠工程价款时,要注意保留相关交付、结算文件等证据,以便准确计算利息。不同案情对应利息计算方式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双方有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的约定,承包方按约定主张利息。
(二)若没有约定,承包方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利息。
(三)明确应付工程价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日起算利息;没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以起诉之日起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专业解答工程欠款可以追讨利息。对承包人而言,一旦发现对方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意向的,就应及时催款,并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及承担违约责任。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专业解答利息的性质属于法定的利息,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我国有法律规定,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不需要双方提前约定。
专业解答利息的性质属于法定的利息,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我国有法律规定,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不需要双方提前约定。
专业解答利息的性质属于法定的利息,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我国有法律规定,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不需要双方提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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