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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被告怎么确定

时间:2025.04.0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20人
律师解析:
1.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里,被告的确定要依具体情况判断。
2.要是债务人进行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像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那应以债务人为被告。
这是由于其行为直接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是撤销权行使所针对的对象。
比如,债务人毫无缘由地放弃了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导致自身偿债能力下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此时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债务人就是被告。
3.倘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到债权人债权实现,并且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形,那就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因为此时相对人也存在恶意,和债务人一同侵害了债权人权益。
例如,债务人以极低价格转让房产,相对人知晓该价格不合理却仍受让,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和相对人都要被列为共同被告。
4.总之,确定被告的关键在于判定债务人行为的性质以及相对人的主观状态,从而精准确定责任主体

案情回顾:

小何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李毫无缘由放弃了对小胡的到期债权,致使自身偿债能力降低,损害了小何的利益,小何遂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另外,小李还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房产转让给知晓价格不合理的小丽。小何对这两个行为都提起了撤销权诉讼,对于被告的确定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李放弃对小胡到期债权这一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由于该行为直接损害了债权人小何的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应以债务人为被告,所以此诉讼中小李为被告。
2、对于小李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给小丽的行为,因小丽知道价格不合理仍受让,存在恶意,与小李一同侵害了小何的权益,所以应以小李和小丽为共同被告。确定被告关键在于判定债务人行为性质与相对人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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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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