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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公私混用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4.09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151人
律师解析:
挪用公款公私混用常见情形如下:
1.部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等私利目的,部分用于单位正常业务。
例如,用单位资金支付个人旅游费用后,又用于办公采购。
2.将公款挪出存入个人账户,之后又从该账户支取用于单位经营支出。
如把公款挪存个人账户,之后再从账户转出支付单位水电费。
3.以单位名义借款给个人使用,借款期间又将该笔资金用于单位项目建设,后再由个人还款填补挪用款项。
4.在单位财务账目中,公私款项相互混淆记录,难以区分资金实际用途。
比如账目记载混乱,无法清晰判断款项是用于单位业务还是个人。
5.挪用公款后,将归还的公款混入单位正常收入,又挪作他用,如此循环公私混用。
需注意,挪用公款公私混用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旦查证,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单位利益和国家财产安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发生。
单位也应加强监管,确保公款使用的合规性。

案情回顾:

小何是某单位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多次挪用公款进行公私混用。他用单位资金支付个人旅游费用后,又用于办公采购;还将公款挪存个人账户,之后再支取支付单位水电费。此外,他以单位名义借款给个人使用,借款期间用于单位项目建设,后由个人还款填补。单位财务账目混乱,难以区分资金实际用途,且他将归还的公款混入单位收入后又挪作他用。

案情分析:

1、小何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公私混用的多种情形,其将部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又有用于单位业务的情况,且账目混乱难以区分资金用途,已涉嫌挪用公款罪。
2、挪用公款公私混用严重损害单位利益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法律规定,一旦查证属实,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单位应加强监管,财务人员需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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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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