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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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贩毒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若涉案人员获得了取保候审的许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将避免受到刑事制裁。事实上,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所采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而最终的判决结果则是基于案件的事实情况、相关证据以及各项法律法规所做出的刑事处罚决定。因此,取保候审并不能够改变或者影响到最终的判决结果。

走私等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属于严重刑事犯罪,一般来说缓期执行比较困难。不过,在犯罪程度较轻、被告人真诚悔过且没有再犯风险、对社区影响较小,同时符合缓刑条件的情况下,也可能会被判缓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极为少见。

贩卖毒品罪能否获得缓刑裁决,这取决于诸多复杂的因素,其中包括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涉案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以及被告方的悔过与认错态度等多方面的情况。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若犯罪嫌疑人能够满足缓刑的具体要求,例如被判处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下,具有显著的悔罪表现,而且能够保证其不再危害社会,同时也非累犯,那么法院便有权依法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那些在服刑期间表现出深深悔悟,表现出色或立下赫赫战功的毒品犯罪者,他们是有权向司法部门申请减刑的。然而,减刑的决议必须由执行机构提出,并经过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查与裁决。值得我们关注的是,针对严重的毒品犯罪行为,法律往往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进行处理,这就意味着这些犯罪者获得减刑的机会以及减刑的程度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对于因涉及贩卖毒品而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他们在服刑期间仍有机会被适用缓刑。然而,如果他们所涉及的毒品犯罪行为严重,则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实体刑判决。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与走私、贩卖、运输以及制造毒品有关的行为,不论涉案数量的大小,均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