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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执行

时间:2025.04.09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993人
律师解析:
1.婚姻存续期内,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若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属共同债务,法院可执行共同财产偿债。
2.若有恶意转移共同财产逃债情况,债权人可申请撤销转移行为,执行相关财产。
3.离婚诉讼里,一方有隐藏、转移等损害共同财产行为,会少分或不分财产,也涉及共同财产执行调整。
符合法定情形,共同财产可依法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后小朱与小丽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小丽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小胡多次催款无果后将小朱和小丽诉至法院,要求二人用共同财产偿还债务。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内,小朱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此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小胡的债务。
2、小丽恶意转移共同财产逃债,小胡可申请撤销该转移行为,法院会执行相关财产。此外,小丽在离婚诉讼中有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少分或不分财产,法院会对共同财产执行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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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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