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责任承担因具体情况而异。
若是公司股东,即便未直接参与公司经营:
在
有限责任公司里,需以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债务担责。
在
股份有限公司中,则以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比如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来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时,就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要是
合伙企业的
合伙人,不管是否参与经营,都得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3.若是一般的
合同关系等,未参与经营的一方通常依合同约定担责,没有约定的,依据具体情形判断是否担责。
总之,是否担责取决于主体身份以及具体的
法律关系。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公司因
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要求小朱承担全部债务。小朱认为自己仅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与此同时,小胡是一合伙企业合伙人,也未参与经营,合伙企业出现
债务问题,债权人要求小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小胡对此存疑。另外,小丽与小静有一般合同关系,小丽未参与小静的经营事务,合同未明确责任承担,小静经营亏损后要求小丽担责,小丽拒绝。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若其未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债权人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不合理。
2、小胡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不管是否参与经营,都应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质疑不成立。
3、小丽与小静是一般合同关系,合同
未约定责任承担,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小丽是否担责,小静不能直接要求小丽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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