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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的索取如何认定

时间:2025.04.0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84人
律师解析:
受贿罪中的“索取”,即受贿人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
认定时要综合考量多方面:
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主动提出索要财物要求,不管明示还是暗示,都可能构成“索取”。
比如,受贿人直接说“给我一笔钱”,这是明示;
或者旁敲侧击提及最近经济紧张,暗示对方送钱,也算。
2.相对人的反应:
若相对人在受贿人要求下,明知其意图仍交付财物,“索取”得逞。
例如,受贿人暗示后,对方马上送钱过来。
3.索取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
索要财物利用了本人职务便利,借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
像官员利用职权为企业办事后索要好处费。
实践中,若有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明确索要证据,且与职务便利相关,就能认定为受贿罪中的“索取”行为,依法加重处罚

案情回顾:

小许是一名官员,在为小丽所在企业办理业务过程中,先是旁敲侧击向小丽提及自己最近经济紧张。小丽明白小许意图后,很快送给小许一笔钱。后来此事被发现,小许坚称自己未主动索要,只是正常交流,而小丽则表示小许的暗示很明显。双方就小许是否构成受贿罪中的“索取”行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来看,小许旁敲侧击提及经济紧张,属于暗示索要财物,符合“索取”行为的表现。
2、相对人小丽在小许暗示后马上送钱,表明其明知小许意图仍交付财物,“索取”得逞。
3、小许利用职务便利为小丽所在企业办事,之后索要财物,索取与职务行为存在关联性。结合上述情况,有证据证明小许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中的“索取”,应依法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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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受贿人构成索贿必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主动性。受贿人主动以明示与暗示的方式要求行贿人给予自己财物,而不是被动等待行贿人给予财物。 二是索取性。受贿人只要向行贿人索...... 更多>>
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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