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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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交通事故伤者伤残鉴定的法律程序会带来哪些后果在面临身体伤害且尚未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法院有权依法展开审理工作,但对于涉及伤残的赔偿款项将不予支持;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诉讼程序中向法院提出委托鉴定的请求,以便在伤残程度得以明确之后,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项目能够获得法律的认可及支持。

交通事故后何时适宜进行伤残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涉及到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时,受害方可以选择在事故发生后的三个月内提出进行伤残鉴定,在此期间,需对其骨折等内部损伤进行鉴定;而神经系统的损伤则可相应推迟至事故发生后的六个月再行鉴定,且必须以具备相关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为依据来评判受害者的伤残等级。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在何时进行伤残鉴定评估通常情况下,在遭遇交通事故并造成伤害之后,进行伤残鉴定的理想时机应设定在伤者康复出院之后的三个月内。在这一过程中,公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通过由具备相关资格认证的伤残鉴定机构在客观、全面的检验基础之上,科学地评估和判断伤者所受身体损伤程度至伤残级别程度的过程。

通常,在医疗干预终止3个月之后即可进行伤害等级评估。从普遍意义上讲,伤害判定应当在伤者遭受损害直接导致的生理创伤及由此引发的并发症治疗完成之时进行,换言之,评估之后无需再度接受治疗(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损伤都无需任何形式的后续处理,亦有少数例外情况存在)。标准是等待基本治疗期限截止、或者不再需要进一步治疗、或者完全没有治愈的可能性。

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具体时间安排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康复治疗后,一般建议在出院后一个月左右进行损伤程度等级评定。若患者因病情需要安置了钢板或钢钉作为内固定物,则建议在内固定物取出后再行评估。第二点,我们主张的“治疗终结”,是指基于临床医学一般原则定义的疾病病情已经取得稳定性并恢复到了可接受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