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方面,若存在新的证据或者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例如原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可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需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提醒:
评残未成功再次申请时,需注意不同类型鉴定的申请时限与法定情形,建议提前整理好符合要求的材料,避免因超期或材料不全导致申请失败。
(一)劳动能力鉴定未成功的再次申请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未成功的再次申请
若存在新的证据,或原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或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可再次申请重新鉴定,申请时需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程序提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一)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未通过时,相关单位或个人若对市级鉴定委员会的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结论后的15天内向省级鉴定委员会提交再次申请,该省级机构作出的结论将作为最终结果。
人身损害类的伤残鉴定若未成功,在具备新证据或满足重新鉴定情形时(如原鉴定机构缺乏资质、鉴定程序存在严重违规等),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备齐相关材料并遵循规定流程办理。
结论:
评残没成功一般可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再次申请规则有所区别。
法律解析:
以劳动能力鉴定为例,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若属于人身损害的伤残鉴定,在有新的证据或者符合重新鉴定情形时也能再次申请,具体情形包括1原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再次申请需准备好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进行。如果遇到评残未成功需要再次申请的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材料准备,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评残未成功时,可根据伤残鉴定的类型选择合法途径再次申请,不同类型的鉴定有对应的申请规则和条件。
1.劳动能力鉴定的再次申请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省级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再次申请
若属于人身损害类伤残鉴定,在持有新证据或符合重新鉴定情形时可再次申请,例如原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况,再次申请需准备齐全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再次申请的建议
再次申请前需仔细核对鉴定结论的异议点,准备充分的证明材料,严格遵守申请的时间限制或满足法定重新鉴定情形,避免因材料不全或程序不当导致再次申请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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