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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应该如何认定

时间:2025.04.0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67人
律师解析:
1.“暴力”定义:
妨害公务罪里的“暴力”,就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体进行打击或强制。
2.行为方式:
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直接对身体施加力量的行为,没对公务人员身体用暴力,通常不算此罪中的暴力。
3.暴力程度:
要达到能阻碍公务人员执行职务的程度。
轻微推搡、拉扯不算,但强度大影响公务开展,可能构成。
4.暴力对象:
针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机关公务人员及受委托行使职权的人。
5.举例:
打执法交警致其无法指挥交通,就构成该罪暴力。

案情回顾:

小朱在街头因违规停车被交警小李执法处理。小朱心生不满,与小李发生争执,期间小朱用力推搡小李,导致小李身体晃动了几下,但仍能继续执法。之后小李以小朱涉嫌妨害公务罪将其带走,小朱认为自己只是轻微推搡,不构成犯罪,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暴力”定义来看,小朱推搡小李的行为属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体施加力量,符合妨害公务罪中“暴力”的部分特征。
2、就行为方式而言,推搡属于直接对身体施加力量的行为。然而,从暴力程度上判断,小朱的推搡未达到阻碍小李执行职务的程度,小李仍能继续执法,所以小朱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里的“暴力”。
3、虽然暴力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小李,但综合暴力程度等因素,小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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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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