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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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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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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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妨害公务罪里的暴力行为,是对执行公务的相关人员施加有形强制力,对象涵盖人员人身和执行公务的物品。
2.暴力要达到能阻碍公务执行的程度,不一定要导致人员伤亡或物品严重损坏,轻微拉扯等未实质阻碍的不算。
3.暴力行为需当场发生在公务执行过程中。
4.主观上是故意针对公务执行,目的是阻碍公务。
结论:
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行为是对特定执行职务人员实施的有形强制力,有程度、当场性和主观故意等要求。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妨害公务罪的暴力行为对象涵盖执行公务人员人身及执行公务所用物品。此暴力需达到足以阻碍公务执行的程度,并非必须造成人员伤亡或物品严重损坏。像轻微拉扯、推搡且未实质阻碍公务执行的情况,通常不算该罪中的暴力。同时,暴力行为要具有当场性,发生在公务人员执行职务期间,并且主观上是故意针对执行公务行为,目的是阻碍公务执行。若对妨害公务罪相关的暴力行为认定存在疑问,或是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法律分析:
(1)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行为有明确的对象,涵盖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的人身,以及他们用于执行公务的物品。
(2)暴力行为的程度有要求,要足以阻碍公务执行,不过不一定要造成人员伤亡或物品严重损坏,像轻微拉扯、推搡未实质阻碍公务执行的,通常不算该罪中的暴力。
(3)暴力行为具有当场性,必须发生在公务人员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4)主观方面,暴力行为需是故意针对执行公务行为实施,目的是阻碍公务执行。
提醒:在遇到公务人员执行职务时,要避免实施可能阻碍公务的暴力行为,若对执法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反映,不同情况对应法律判定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行为指对特定执行职务人员实施有形强制力,对象涵盖人员人身及执行公务物品。其具有程度、当场性和主观故意等要求。
1.程度方面,需达到足以阻碍公务执行,轻微拉扯、推搡未实质阻碍的不算。这有助于合理界定罪与非罪,避免过度扩大打击范围。解决措施是司法人员准确判断行为对公务执行的阻碍程度。
2.当场性要求暴力行为发生在公务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明确了行为的时间界限。要加强对执法现场的规范管理和证据收集。
3.主观上需故意针对执行公务行为,以阻碍公务执行为目的。这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可通过调查行为人动机、行为表现等来认定主观故意。
(一)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执行公务时遇到暴力行为的应对:要保持冷静,及时向周边同事或上级报告,收集现场证据,如视频、证人证言等。同时尽量避免与暴力行为人发生激烈冲突,确保自身安全。
(二)对于普通民众: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妨害公务罪的相关规定,在遇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要积极配合,避免因一时冲动实施暴力行为阻碍公务。
(三)对于司法机关:在认定暴力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暴力程度、当场性、主观故意等条件进行判断,确保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条明确了对以暴力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惩处,为认定和处理妨害公务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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